防止炒摊位 杭一商铺竣工要加收5万保证金
汪张荣兴致勃勃前去签订买卖合同时,却被告知每个店面必须另缴5万元的经营保证金,并要承诺购买的店面5年之内不准转卖、出租,且店面关门一天,要被罚款200元。
“这不是霸王条约吗?”无奈,昨天汪先生打进12345市长热线,寻求帮助。
业主:开发商临时加收保证金
汪张荣告诉记者,2007年春节前后,他看到了浙江金恒德汽车用品采购城出售商铺的广告,当时觉得价格适宜,于是在3月份向开发商订购了6个商铺,并预付了每个商铺3万元的定金,双方签订了协议书。
上个月12日,汪张荣收到了浙江金恒德汽车用品采购城有限公司的通知函,通知他于7月28日至8月10日前去公司办理会员资格手续,签订商铺买卖合同。
“我到办理现场的时候,工作人员却要我每个商铺另外缴纳5万元的经营保证金,并说5年之内不能转卖、出租商铺,而且必须保证每天都要营业,歇业一天就要罚款200元。”汪张荣告诉记者,这些都是工作人员口头告知他的,“并没有向我出示相关书面条约。”
汪张荣说,自己的一名朋友当初也订购了6个商铺,现在也遇到了这样的情况。
汪张荣认为,他们订购时并没有这些附加规定,这摆明了是霸王条约!“我既然购买了商铺,就应该有自主权,转卖、出租都是个人自由,开发商根本就不应该向我们加收5万元的经营保证金。”
开发商:此举是为了防止炒卖商铺
那么,开发商为何要向购买商铺者收取5万元的经营保证金呢?
随后,记者咨询了浙江金恒德汽车用品采购城一位钱姓负责人。
钱先生解释,专业市场的商铺买卖不同于小区房和街道商铺的买卖,开发商出此举,是为市场的秩序和开发前景考虑。“我们采购城的定位是汽配市场,那么就要求购买商铺者必须是做汽配生意的。”
此外,钱先生还表示,为了防止买家买进后不营业,或者利用初期房价较低时购入进行炒房,从而影响汽车城的正常运转。“当时我们就提到要在今年再签房屋所有权合同,而这些具体相关条款是在签房屋所有权合同时提出的。”
律师说法
昨天,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魏小燕律师表示,根据《合同法》和《物权法》的相关规定,如商铺的所有权变成业主所有,那么业主应具备相应自主权,可选择自主经营或者转卖、出租等等,开发商没有权利限制业主的行为。但如果双方事先签订补充协议,那应遵循事先的协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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