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你怎么把合同给撕了?这是我们的证据!”昨天,上城区人民法院十号庭悄然无声,书记员的电脑播放了一段略带杂音的录音片段。

  这是一份现场录音,录制时间是2007年6月15日,讲话者为李女士,一个普通消费者。彼时,他对面站着一个男人,凤凰城房产公司销售经理鲁先生,就是他,撕毁了这份购房定金合同。

  凤凰城房产公司承认,撕毁定金合同是一个偏激的行为。

  一起普通的房产消费如何带上了偏激的色彩?双方的摩擦由来已久。

  2007年6月4日,李女士与朋友一起来到凤凰城销售展示中心看房,凤凰城房产公司销售人员应先生接待了她们。李女士看中了两套房子,并与凤凰城签订了定金合同。依照合同规定,李女士需要交付5万元的定金。

  合同签订后,凤凰城以要上交公司盖章为由,将两份合同留下,并称签订正式合同时,只要带定金发票来即可。

  李女士说,其实两套房子其中一套已经被人订购,但应某称,原本订购的客户可能会退订该房,所以只要等到对方退订,她们就可以交付定金。

  李要求两套房子一起付定金,应某答应并承诺对方退订后,电话通知她们付定金,并且提供了付定金的银行账号。

  6月8日,应打电话通知李女士,称原来的客户已经退房,她们可以一起交付两套房子的定金了。

  6月12日,李女士把5五万元定金打到凤凰城的公司账户。

  第二天,李女士接到凤凰城的电话,被告知当初预订的房子已经涨价,如果要购买,需要补足每平方3000元的差价。李女士感到很不服气,多次与房产公司进行协商,未果。

  戏剧性的一幕发生在6月15日。双方在争执过程中,凤凰城房产公司的销售经理鲁先生当场将定金合同撕毁。“你怎么把合同给撕了?这是我们的证据!”这段录音显示李小姐对房产公司的行为早有准备。

  李女士说,很明显,他们想掩盖曾经签约的事实。于是,她把凤凰城告上了法庭。

  法庭上,李女士出示了被撕毁的合同残片,但独缺了房产公司需要盖章的一角。

  凤凰城辩称,定金合同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,因为公司没有在合同上盖章,所以合同尚未生效。况且,公司要求买方需在签署定金合同的当天,立即支付定金,否则合同同样视为无效。

  法律人士指出,判决关键在于房产公司是否在定金合同上签署盖章,所以那尚未找到的一角成为了核心证据。